《驳复仇议》柳宗元白话文原文正文翻译

时候:2022-10-24 11:11:18 白话文

《驳复仇议》柳宗元白话文原文正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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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复仇议》柳宗元白话文原文正文翻译

  作品原文

  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妙手刃父仇,束身归咎。那时谏臣陈子昂倡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若曰有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有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儿女,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贤人之制(9),穷理以定奖惩,本情以正批驳,统于一罢了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是曲,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高低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挖空心思,以冲敌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17),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18),长短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皇帝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骜而凌上也(20)。执而诛之,以是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是曲,暴寡胁弱罢了。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邦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年龄公羊传》(24)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25),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法则国法公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觉得戮,黩刑坏礼,其不可觉得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之前议处置。谨议。

  作品正文

  (1)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说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现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活着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主,称“崇高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先人因称武则天。

  (2)同州:唐朝州名,辖境相称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3)县吏赵师韫:那时的下邽县尉。

  (4)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惩办。闾:里巷的大门。

  (5)过:毛病,恰当。

  (6)礼:封建时期品德和步履规范的泛称。

  (7)若曰有为贼虐:若是说不许可贼子残虐;或译为:若是说不许可用私刑。凡为子者:但凡这一类的儿子(子报父仇者)。凡为理者:理者,审理者,指执掌审讯的官员;全句译为:但凡这一类的审理者(秉公枉法者)。

  (7)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草率。

  (8)僭(jiàn):超越本分。

  (9)制:拟定,划定。

  (10)刺谳(yàn):审理判罪。

  (11)原:推究。端:缘由。

  (12)州牧:州的行政主座。

  (13)蒙冒:蒙蔽,庇护。

  (14)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敌人配合糊口在一个六合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15)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16)介然:果断的模样。自克:自我节制。

  (17)谢之:向他认错。

  (18)愆(qiàn):毛病。

  (19)戕(qiāng):杀戮。

  (20)悖骜(bèi ào):横冲直撞。悖,违反。骜,高傲。

  (21)邦典:法则国法公法。

  (22)《周礼》:别名《周官》,《周官经》,儒家典范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期列国的轨制等汗青材料。

  (23)调人:周朝官名。

  (24)《年龄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诠释《年龄》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年龄左氏传》和《年龄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门生公羊高着,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

  (25)推刃:来往相杀。

  作品译文

  据我领会,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初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敌人,本身绑缚着身材到官府自首。那时的谏官陈子昂倡议处以极刑,同时在他家乡惩办他的步履,并请朝廷将这类处置体例“编入法例,永久作为国度的法则轨制”。我小我觉得,如许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底子感化是为了防止人们反叛。借使倘使说不能让杀人者清闲法外,那末但凡作儿子的为报怙恃之仇而杀了不该当算作敌人的人,就必须正法,不能予以赦宥。刑法的底子感化也是为了防止人们反叛。借使倘使说不能让杀人者清闲法外,那末但凡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正法,不能予以赦宥。它们的底子感化是分歧的,采用的体例则差别。惩办和正法是不能同施一人的。正法能够或许惩办的人,这就叫乱杀,便是滥用刑法过度分了。惩办该当正法的人,这便是不对,粉碎礼法太严峻了。若是以这类处置体例作为刑法的原则,并传给儿女,那末,寻求公理的人就不晓得前进的标的目的,想避开祸患的人就不晓得若何立品行事,以此作为法例行吗?大凡贤人拟定礼法,是透彻地研讨了事物的事理来划定奖惩,按照实际来肯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连系在一路罢了。

  那时如能打量案情的真伪,查清长短,推究案子的原由,那末刑法和礼法的利用,就能够较着地域分隔来了。为甚么呢?若是徐元庆的父亲不犯法令划定的罪过,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小我的私怨,发挥他当官的威风,肆虐地惩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法则的官员也不去干预干与这件事,高低相互蒙骗庇护,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或许把容忍势不两立之敌视为奇耻大辱,把时辰不忘报杀父之仇看做是符合礼法,想方想法,用兵器刺进敌人的胸膛,果断地以礼束缚本身,即便死了也不感应遗憾,这恰是遵照和推行礼义的步履啊。法则的官员本应感应羞愧,去处他赔罪都来不迭,另有甚么来由要把他正法呢?

  若是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极刑,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遵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仕宦错杀,而是由于犯法被杀。法则莫非是能够或许敌视的吗?敌视皇帝的法则,又杀戮法则的仕宦,这是逆悖犯上的步履。该当把这类人抓起来正法,以此来严明法则国法公法,为甚么反而要惩办他呢?

  并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怙恃,由于爱本身的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类紊乱场合排场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熟悉太恍惚了。礼法所说的仇,是指承受委屈,伤心呼号而又没法申告;并不是指冒犯了法则,以身抵罪而被正法这类环境。而所谓“自杀了我的怙恃,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长短是曲,凌辱孤寡,要挟弱者罢了。这类违反圣贤经布道导的做法,不是过度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担任调整世人怨仇的。但凡杀人而又符合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支属抨击,如要抨击,则正法刑。有反过去再杀死对方的,天下的人就都要把他看成敌人。”如许,又怎样会产生由于爱本身的亲人而相互仇杀的环境呢?《年龄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抨击是能够或许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抨击,这便是相互仇杀的做法,如许的抨击步履是不能肃除相互仇杀不止的祸患的。”此刻若是用这个规范来判定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符合礼法了。并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模,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晓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晓得圣贤之道的人,莫非会把法则国法公法看成敌人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觉得该当处以极刑,这类滥用刑法,松弛礼法的倡议,不能作为法则轨制,是很清楚大白的。

  请把我的定见附在法例以后颁发下去。此后但凡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按照之前的定见处置。谨颁发下面的定见。

  作品题解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觉得,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概念是抵触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小我的看法。[3]徐元庆为父抨击,杀了父亲的敌人,而后到官府自首。对如许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极刑,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惩办的处置定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类概念,觉得这岂但奖惩不明,并且自相抵触,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步履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则,应予充实肯定。固然文章的大旨是要申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则的分歧性,但在吏治败北、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备一定的前进意思。全文概念光鲜,逻辑周密,驳论无力。

  作品赏析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戮。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当中充任仆人。过了好久,赵师韫刚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乘隙亲手杀死了他,而后,投案自首。对这个案件,那时朝中有不少人觉得徐元庆为父抨击,是孝义刚强的步履,应赦宥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觉得,按照法则,私行杀人的要正法。是以,他倡议,该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而后再对他替父抨击的步履予以惩办,并将此事编入律令。那时,大师都附和陈子昂的主意。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批驳陈子昂的主意的。他旁征博引,申明这类主意自相抵触,背礼遵法,形成紊乱。文章固然从保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庄严动身,协调为亲抨击与遵法之间的抵触。但是,作者外行文中,却偏重于申明仕宦遵法杀人该当遭到惩办这个概念,对国民大众抵挡肆虐仕宦的步履客观上予以撑持,同时也在一定水平上裸露和攻讦了吏治暗中和官官相护的社会实际。

  文章阐发透彻,说话精辟而精确。反应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气概。

  本文属于群情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意提出了反驳。文章一起头,作者就旗号光鲜地指出陈子昂的主意是毛病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干系,得出了“盖贤人之制,穷理以定奖惩,本情以正批驳”的论断。由这个论断很天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毛病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抵触的,怎样能同时施加在统一小我身上呢?更加无力的是,作者援用了儒家的典范著述来为本身的概念作左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自作掩饰。

  本文论点明白,论据翔实,论证手腕周密松散,说话锋利明快,选词恰到好处。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咱们仿效。

  思惟内在

  柳宗元《驳复仇议》是一篇低垂以报酬本思惟的辉煌篇章。它以对弱者的深切怜悯,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协调在处置社会抵触中的感化。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硕,对明天,仍然有开导。

  《驳复仇议》中,柳宗元不只破字当头,对陈子昂停止了毫不客套的否认与否决,读来“劲畅”;并且,立在此中,遐想到社会抵触与题目的最好处理计划,确有“高见”。归纳综合一下,全文大抵有四个层面:

  一、“旌”与“诛”不能并用。

  柳宗元先说,“礼”与“刑(法)”,虽然性子不异、方针分歧,都在于“防乱”,但它们的利用,却判然分手,即,“礼”是“本情以正批驳”,它必须查询拜访“诚(好)”或“伪(坏)”的实际;“法”,是“穷理以定奖惩”,它重视研讨“曲(错)”或“直(对)”的论断。一个是“始(本)”,一个是“端(末)”。既有接洽,又有区分。柳宗元持续说,徐元庆做了可“旌”的“诚(好)”事,陈子昂却硬要将他放到“曲(错)”的地位,说“彼杀之,我乃杀之”,这叫做“滥”,形成“黩刑(枉法)”;相反,若是徐元庆简直“曲(错)”了,该“执而诛之”,却偏要说他做了“诚(好)”事,那末,这是“僭”,“坏礼(礼不健全)甚矣”。基于这类阐发,柳宗元觉得,陈子昂所谓“既诛且旌”该当“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说法,是底子站不住脚的(没法“趋义”、“违害”)。

  二、既然徐元庆是“守礼而行义”者,那末,他就一定不会与“法则国法公法”为敌(遵法人)。

  《新唐书·孝友·张琇传》载:“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今后案例,咱们大抵可获两点信息:(一)徐爽无罪;(二)徐元庆有冤。实际上,柳宗元便是按照这两个判定,觉得,赵师韫杀戮徐爽,是“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使徐元庆蒙冤;加上,“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高低蒙冒”,使徐元庆无处申冤。因此,他才同赵师韫势不两立,“挖空心思,以冲敌人之胸”。该当说,柳宗元对此步履,赐与了极高评估,他说,徐元庆的“不忘仇”,是“孝”;徐元庆的“不爱(怕)死”,是“义”。如许一个“守礼而行义”的人,“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他又怎样能够做出“悖骜而凌上”,即,“仇皇帝之法”、“戕奉法之吏”的毛病行动来?

  三、在一来一往的“两下相杀”中,徐元庆是值得怜悯的弱者。

  柳宗元说,在徐元庆与赵师韫的锋利对峙中,他是“弱”者;别的,在徐元庆与州牧、刑官的据理力图中,他又是“寡”者。便是如许一个弱者、寡者,做出了令“执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要忙着认错、报歉)”的“得礼”(徐爽不“抵罪触法,陷于大戮”)之事,本该旌表,却置死地,使柳宗元对徐元庆的凄惨遭受,深感不平与无道;他果断地站在弱者的立场上,高声疾呼:“而又何诛焉!”使咱们恍如听到了他那发自心灵深处的咆哮。真的,咱们还很是有须要研讨柳宗元满怀怜悯的措词:“吁号不闻”、“介然自克”、“即死无憾”、“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暴寡胁弱”、 “服孝死义”等,正所谓“深痛至愤所不能已者”。

  四、处理遍及存在着的社会抵触与抵触,最抱负的境地是“调”。

  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说了如许一段话:“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觉得,作为儿子,都有亲生父亲,若是大师由于爱本身的父亲而去恨凶手、杀敌人,那末,必将带来难以掌控的紊乱状态。对此论调,柳宗元批驳道,陈子昂一方面侈谈“礼”若何若何,另外一方面,却又不懂“礼”的中间内容,即,“礼”的性子与方针,在于“防乱”;而“防”的最有用方式,莫过于“调”字。因此,他援用《周礼·地官·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邦交仇之。”指出,国度的管理,需设“调人”官职,他们的义务地点,是化解冤仇;而他们的理念,则是劝止仇杀,不论应不该当。在这里,咱们清楚见出柳宗元引述的专心,即,若是自动自动地去“调”了,那末,“杀人”的几率一定会大大下降,而陈子昂所说“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场合排场,也底子不会再产生(“不除害”)。既然如斯,那末,“调”实际包罗了甚么样的详细内容?

  在柳宗元那边,“调”绝非随意的字眼;他以本身的休会与感触感染,从微观与微观的各个层面,停止过严厉而又深切的思虑,即,他把能够或许“防乱”的“调”字,放到全部“法则国法公法”的体系中去,觉得,它是不可或缺的:

  (一)官要遵法。柳宗元说,仕宦,外行政的进程中,要无条件地“奉法”:“凡为治者,杀(人),无赦”。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私怨”、鼓“吏气”、“虐于非辜”。这就岂但不能被大众包容与接管,反而,会激发冤仇。

  (二)高低不可蒙冒(蒙蔽、袒护)。柳宗元觉得,当上级仕宦为本身的好处而激发冤仇时,上级要“闻”、要“问”,而不是“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高低蒙冒,吁号不闻”。所谓“闻”,即,当真地聆听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谓“问”,即,与百姓细心地扳话,不让他们“号无告”。柳宗元持续攻讦,除此以外,“执事者”还应答本身岂但不监视,反而蒙蔽、袒护、放纵、庇护犯法的上级,感应耻辱与羞愧,由于,徐元庆的终究“复仇”,与他们有着直接的因果干系。

  (三)要用查询拜访研讨的方式和手腕。柳宗元引《周礼·地官·调人》,有如许一句话:“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所谓“令”,有“利用”意。利用甚么?利用方式或手腕。之前,柳宗元说:“贤人之制,穷理以定奖惩,本情以正批驳”,指,若是“法则国法公法”完整,那就肯定离不开查询拜访:这实际是功德仍是好事;也需研讨:这实际是对仍是错。能够或许如许说,查询拜访研讨,便是“调”的方式和手腕;也只要在这个进程中,“情(实际)”、“理(事理)”得以清楚,为化解与消弭抵触,奠基客观底子。按照以上阐发,柳宗元“以报酬本”的思惟自但是然地凸现出来了。

  细分一下,最少有这么两点,仍然有实际意思与开导感化:

  (一)珍重性命。在《驳复仇议》中,咱们不只看到了柳宗元对犯法仕宦的很是仇恨,也注重到了他对百姓性命的无穷爱护。他驳陈子昂,是用训斥的笔触去写的,比方“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锋芒直指陈子昂的助桀为虐,觉得,他“反觉得戮”,开了“滥”杀之戒,真恰是“不议是曲”、“暴寡胁弱”,损失了最少的人道与知己。柳宗元对死难者的怜悯,在其余作品中,也有反应,如,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说,“敝政”使“贫者愈困饿灭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说》中,控告赋敛之毒,致使“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国语〉·戮仆》篇,柳宗元攻讦晋中军司马魏绛不杀令郎而斩其仆,是“害无罪”、“非能刑”、“不亦甚乎”!

  (二)接洽大众。在《驳复仇议》中,柳宗元说,作为一个“守礼而行义”者,徐元庆毫不会与“法则国法公法”为敌。他之杀赵师韫,直接缘由是赵“虐于非辜”;直接缘由,在于“执事者”的充耳不闻。由此,咱们能够或许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觉得,国民是有抵挡的气力的;另外一方面,为了防止对峙面的扩展,柳宗元又提出了一个很是火急的使命,即,要加强与国民大众的紧密亲密接洽。他阐述道,一部完整的“法则国法公法”,对在朝者要提出较高的请求:见民生不能充耳不闻,而应“刺谳(定案)其诚伪,考正其是曲”;乃至,还应深思,为本身没能接洽好大众、使国民沾恩而“有惭色”。

  作者简介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县)人。唐朝精采的唯心主义思惟家、文学家,与韩愈齐名,世称“韩柳”,“唐宋八大师”之一。身世于中小权要家庭,二十一岁中进士,二十六岁登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学堂正字,后调任蓝田尉、监察御史里行。他政治上属于以王叔文为首的主意改进改革的政治团体,在王叔文一派在朝时代,任礼部员外郎。未几改革失利,被贬为永州(今湖南省零陵县)司马,十年后,又改贬柳州(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刺史,卒于任所,年四十七岁。著有《柳河东集》。

  剖析

  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既名为“驳”,就须要在领会对方论点的底子上,一一加以反驳,这对文章的逻辑性请求极高。陈子昂的群情,道理统筹,颇得民气,在此环境下要提出驳议,其难度不可思议。柳宗元此文条分缕析,声情并茂,堪称反驳文章的上乘之作。

  文中先举徐元庆为父抨击事,再列陈子昂倡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为父抨击是礼,杀人偿命是法,当礼与法看似产生抵触时,陈子昂的倡议不能不说是分身之策,时人都表现赞美,而柳宗元却总驳一句:“臣窃独过之。”其论据为:起首,礼与刑的根基感化都是为了“防乱”,二者在底子上实在并不抵触,因此“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穷理”与“本情”,“统于一罢了矣”。在此条件下,文章提出工作产生的两种能够性:要末元庆之父并未犯下极刑,则师韫之诛,一定遵法,元庆抨击,是守礼行义,当旌;要末元庆之父罪本当诛,则师韫之诛,完整正当,元庆抨击,是悖骜凌上,当诛。两种环境,非此即彼。如斯,陈子昂的分身之策,便裸显露逻辑上的分歧理处。接着,文章指出陈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说法源于对“礼”的毛病懂得,觉得礼对“仇”的划定,已决议了其委屈无告的性子,因此“彼杀之,我乃杀之”的步履,既分歧于“礼”,固然也不正当。文章又旁征博引,指出判定长短的规范取决于元庆之父是不是确切犯法,和法则者是不是按法则划定行事,为后面“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的概念提出左证,进一步加强了文章的压服力。最初,文章提出本身的定见:元庆服孝死义,合礼也正当,当旌不妥诛。文章捉住礼与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这一条件立论,层次清楚,思路流利,极易激发读者共识。

  文章除以极强的逻辑性见长以外,在笔墨方面也极具特点。举元庆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归咎”八字;说贤人之制,统以“穷理以定奖惩,本情以正批驳”十二字,一针见血,语句铿锵。文中假定元庆之冤情,语语相递,饱含豪情,令人读之血脉贲张;假定师韫之正当,则语言舒张,以理相示,又令人气缓心平,堪称道理相济,辞短意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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